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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冶金地质总局部分资产(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1201-1208室房产)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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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让方承诺
  • 资产公告信息
  • 标的基本信息
  • 转让方简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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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1201-1208室房产(以下简称富丽大厦)建成于2000年12月,地上25层,地下1层,层高2.8米,钢混框架剪力墙结构,筏板基础,钢筋砼梁、板、柱。开发公司为上海富丽房地产开发公司,整幢大厦用于办公及商业用途,设计为高智能化国际商务楼宇。建筑总面积30509平方米,总建筑为26层,1层为楼宇大堂门厅,2层及以上为办公区。设有中央空调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电视系统、电话系统、LAN系统等设备,共有电梯4台、客梯3台,货梯1台。门厅、梯厅、公共走廊为花岗岩地面面层,其余梯厅、走廊及卫生间为地砖面层。各层办公室、楼梯间等为高级内墙涂料,各层电梯厅、走廊墙面为磨光大理石面层、卫生间为瓷砖面层。平顶采用乳胶漆喷涂或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外墙为外立面弹性涂料及玻璃幕墙。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共有宗地面积6927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50年,自1997年7月31日至2047年8月1日。
    本次转让标的物为富丽大厦1201室-1208室,房屋建筑结构良好,装修已拆除,处于毛坯空置状态,房产采用市政供电,室内照明和消防等设施齐全。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1306弄7号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房地普字(2003)第036863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939.16
  • 房屋性质:
  • 市场化商品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办公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25
  • 户型:
  • 平层
  • 房屋朝向:
  • 东南西北
  • 建成日期:
  • 2000-12-31
  • 房屋装饰情况:
  • 毛坯空置状态
  • 配套设施:
  • 配有专门部门及人员负责房产的管理工作,房产的维护保养、修理制度基本落实。
  • 周边环境:
  • 上海市普陀区核心地段,周边交通、办公、生活非常便利。
  • 交通情况:
  • 便利
  • 使用状态:
  • 空置
  • 物业管理情况:
  • 较好
  • 瑕疵情况:
标的基本信息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不涉及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项目的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格。
    2、交易双方明确,税费支付方式为各付各税。即:转让方需承担按照国家规定本次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支付的税费(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等其他可能税费),受让方(摘牌方)需承担按照国家规定本次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支付的税费(契税、印花税等其他可能税费)以及挂牌时双方约定由受让方(摘牌方)承担缴纳可能发生的土地出让金及其关联税费等费用,具体交易涉税金额以地方税务部门现场核定为准。
    3、本项目标的的土地使用权来源为转让,但是本次转让过程中有可能需针对转让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金对应的契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对应的印花税等)。鉴于此,受让方(摘牌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同意与转让方共同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补缴或确认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1)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单确认就标的房屋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受让方(摘牌方)同意在该意见单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其他事宜均按照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2)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该部分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摘牌方)承担。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由受让方(摘牌方)直接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则由受让方(摘牌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缴纳,无论相关主管部门收款后出具的付款凭证记载的付款人是受让方(摘牌方)或是出让方。
    如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只能以转让方名义缴纳,则受让方(摘牌方)同意将与需补缴的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等额的资金支付给转让方;与此同时,因出让方收取受让方(摘牌方)上述等额资金代行缴纳的行为,存在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经营往来收入,甚至是房屋交易价款的一部分的可能。因此如实际由转让方按照上述途径向上海当地政府代行缴纳,且因收取该代缴资金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收入导致转让方须就该收入缴纳税费的,受让方(摘牌方)需要将该笔等额资金相关联的全部可能发生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可能核定的税费)一并支付给出让方,以便在扣除因收取代缴资金被认定为收入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后,转让方实际获得的资金等于补缴的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总额。
    受让方(摘牌方)将在相关主管部门与转让方就补缴土地出让金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补缴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交易价款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并依据上述条款中有关税费等款项支付条件约定,向相关主管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或将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支付给转让方。
    (3)如转让方递交申请后,相关主管部门超过6个月未予答复,或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转让方因政策限制等客观因素转让方无法就标的房屋办理补缴土地出让金,导致本次交易无法继续推进的,转让方可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无息退回受让方(摘牌方)已支付的保证金,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4、补缴土地出让金过程复杂、耗时较长,受让方(摘牌方)同意待双方完成补缴土地出让金全部手续后,转让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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