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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校园周边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校园周边群租房租赁管理登记备案工作的通告

· 2024-05-07

为了加强校园周边群租房屋租赁管理工作,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太湖县校园周边群租房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5月开始,实行校园周边群租房租赁管理登记备案制度。现将具体工作通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现场查勘及备案信息采集时间

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二、现场查勘登记对象及方式

在各乡镇校园周边范围内,房屋产权清晰、具备群租房共性安全条件(见附件)、有房屋出租意愿的居民,向属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乡镇进行现场确认。

三、具体方法步骤

(一)房屋出租人填写《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向属地乡镇申请查勘;

(二)经属地乡镇现场查勘后,对允许对外出租的房屋登记备案,并向出租人出具《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单》;

(三)属地乡镇将在学校周边对已登记备案的出租房进行公示;

(四)各中小学学生需校外租房的,一律实行双向申请制度,在出租人向当地政府申请的同时,学生向学校申请,填报《学生校外租住情况登记表》。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房屋,并与出租人联系上门看房。上门看房时,出租人必须出具此间出租屋的《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单》,并复制一件给承租人;

(五)双方确认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后,出租人须上报一份到属地乡镇备案。

四、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措施和要求

(一)校园周边群租房屋租赁管理实行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1.合同违约行为。出租户出现一次违约行为的给予书面警告(登记在册);违约两次的,将该户列为不诚信出租户,实施黑名单管理,在下一年度不予备案。

2.属地乡镇对房屋租赁市场进行不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单》具有唯一性,严禁出租人或承租人进行伪造,对于伪造行为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厉打击。

3.出租户和承租户应当积极配合属地乡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通知拒绝到场调处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调处的,纳入诚信管理黑名单。

(二)严厉打击非法中介、黄牛等扰乱出租房屋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住建、城管等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从快、从重给予严厉打击。

(三)出租人(含全托、半托经营主体)要对出租行为负主体责任,对出租后的房屋现状、居住人员安全保障尽照看义务。

(四)各中小学必须按规定要求,认真负责收集校外住宿生的《出租房屋备案登记单》和《租赁合同》,督促学生租住在登记备案的房屋内,做到一人不漏,以备核查。

特此公告

太湖县校园周边群租房

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4年4月28日

附件:

群租房须具备的共性安全条件

一、出租人应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性安全,不得将C、D级危房进行出租,不得出租未经专业设计加盖2层以上(含2层)或未经安全鉴定的的房屋,出租方在房屋出租前应及时告知属地出租房管理单位,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安全检查。

二、出租人应当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以下统称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得隔断出租。起居室(厅)允许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含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三、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居民自建多层出租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每层面积超过200平方米或建筑层数超过四层或住宿人员超过10人的,一律设置2个安全出口、2部逃生楼梯,楼梯使用不燃材料制作,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应当在三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门窗上不得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以及灯箱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窗户和阳台确需安装金属栅栏等设施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得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四、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临时房屋;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其他易燃可燃材料搭建。不得将加工服装等易燃易爆的三合一场所出租,3人以上住宿与其他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或前店后宅、下店上宅建筑应按规定进行防火分隔。

五、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3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出租人应当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报警哨、手电筒、逃生绳。

六、出租人、承租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出租房屋所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占用防火间距。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不得遮挡消火栓。

七、出租房屋内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电器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燃气(液化气)的租户必须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出租人、承租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拆除燃气设施,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内使用燃气。出租人、承租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八、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者实施其他危害用电安全的行为。出租人房屋出租前应当聘请专业电工对房屋供电线路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每间出租房的供电系统为独立回路,明敷的强电线路必须穿阻燃套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确保供电系统不会出现负荷过载和人员触电。出租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对供电线路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消除。

九、电动自行车不得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房间内部等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

十、不得设置冷库;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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